2007年1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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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癌症都不算重大疾病?
江山姜女士愤而起诉保险公司讨回4万元保险金
夏春新 戴剑平

  本报讯  江山市的姜女士近来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——身患癌症的她不仅承受了太多的身心之痛,又因为一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而心力交瘁。好在如今官司终于打赢了,她如愿得到了4万元保险金。
  参保六年后患癌症
  1999年,江山某保险公司一名营销员向姜女士推荐康宁终身保险险种,姜女士同意投保,签订了合同,并按时缴纳了保费,保险金额2万元,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1999年9月7日零时起。
  2005年,姜女士不幸患上了癌症,最后进行了“右乳腺单纯切除术”。当年7月初出院后,姜女士向江山某保险公司申请,要求按基本保额的2倍支付保险金共4万元,并提供了病历等具体资料。
  江山某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后却认为:双方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情况属实,对姜女士所患病情及治疗经过也无异议。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相关注释,原位癌明确属于除外责任。于是拒绝了姜女士的申请。
  因多次交涉无果,2006年6月5日,姜女士向江山市法院提起诉讼。
  原告被告激烈交锋
  江山市法院先后于2006年6月28日和12月13日两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。
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江山某保险公司辩称:营销员已对有关内容讲解清楚,投保人姜女士已对上述内容明确了解并在保单等相关材料上签了名。根据双方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注释第5条规定,原位癌明确属于除外责任,故不应赔付保险金。
  而姜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等保险资料是格式合同,她只是在上面签了3个名字,不能证明其营销员已对免除责任作了说明,而且她是先交钱后才签名的。
  通过诉讼终获赔偿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投保单》等保险资料均是被告事先印刷好的格式条文,上面虽然有“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”的声明,但并没有关于责任免除的实际内容。保险条款中只罗列了包括癌症在内的10种重大疾病或手术,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性解释,投保人即使当时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,也难以对癌症及其除外责任达到比较明晰的了解。故被告营销员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,应对此作积极的、诚意的提示。本案中,仅凭原告的签字,不能证明当时原告看到并阅读过保险条款,也不足以证明营销员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,对照保险条款逐条将其中的除外责任尽了明确说明的义务。
  法院最后认定,原告姜女士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,关于原位癌除外的免责条款,因被告公司营销员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,因而无效。法院据此作出判决:保险公司给付姜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。
  今年1月初,保险公司向姜女士如数支付了4万元保险金。